肺结核对生育是有影响的,如果婚后发现肺结核,并有发热、咳嗽、咳血的症状,病灶明显活动,一定要暂时禁止房事,以减少体力消耗和疲劳。以后妇女如患活动性肺结核,要暂时避孕,利福平、链霉素等药物都不宜在怀孕期间应用。

患肺结核妇女妊娠对病人对胎儿都不利,孕妇患严重的肺结核,胎儿可因缺氧与营养不良,导致发育不良或者死胎。结核菌也可通过血液用血播散,在胎盘内形成结核病灶,经破坏绒毛后进入胎儿体内传染给胎儿。一般肺结核患者分娩后如能严格与胎儿隔离,结核菌传染给新生儿的可能性很小,对其生长发育也无影响。重症肺结核者如妊娠应在六到八周内做人工人流,肺结核妇女产后要尽快恢复体力,按时服药,避免过度疲劳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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